
28 Mar 收到ATO Garnishee Notice债权扣押通知如何应对?
在澳大利亚听过多次发生在我身边的类似的故事之后,我忍不住要写下这篇文章, 真心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,面对澳大利亚国家税局(ATO)对您的欠债的追讨,一定要正面积极的对待,千万不要选择逃避,因为政府就是政府,它的权力和可以利用的法律途径是很多的。如果不积极对待,尽早找到最适合自己情况的解决办法,一味的逃避,最后欠的债务只会由于追加的罚款,利息还有政府收债的花费而越积越多,吃亏的人还是自己啊。
在ATO的追债这个问题上,大部分人给的答案是:
- 澳洲税率这么高,我赚分钱太不容易啦,我就是不想付ATO的钱,天天给我发信,让我报税,让我还钱,烦死了,不想理它的信件
- 我跟ATO做了分期付款的协定,我以为会计付了,但是会计实际没有付,将责任都推到会计身上
- 我换地址了,根本没有收到ATO追债的信
理由众多,但是如果ATO出手,就算有再多的理由,ATO权利之大,从保护自己的角度来说,也都是不管用的,税局:
- 可以给欠债的公司或者个人的银行发Garnishee Notice,直接从欠债方的账户里提取钱偿还债款
- 可以在不提前告知欠债方的情况下,直接搜查欠债公司或者个人的经营场所
- 可以发Garnishee Notice给欠债方的债务人,让他们直接将需还给欠债方的钱转给ATO
- 如果欠债方有出租房,ATO可以要求中介直接将收来的租金全部给ATO,而不管这些租金是否用于偿还房贷
- 可以找追债公司 Debt Recovery Agency 来追讨债务
- 可以直接采取法律途径让欠债的公司清算 Liquidation,甚至让欠债的个人破产 Personal Bankruptcy
由于这2年的疫情,ATO 确实暂时收敛了很多,政府的政策也更偏向于保护欠债的人,但是随着疫苗的普及,各州国家的边界的打开,人们的生活渐渐进入正常,税局也已经放出风来,马上就要在2022年启动它的追债行动了,要不政府只给补助,不收税,自己都要资不抵债破产啦。
ATO 虽然有很多权力,但是从最终让一个公司清算来说,它跟其他债主追债需要走的法律程序却是一样的,法律并没有赋予ATO 特殊的更迅速的途径,不像公司的董事可以在一天之内就可以让公司进入清算程序, ATO 或者别的一般的债主如果要清算一个公司,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法律周期的。
一般来说,作为一个债主包括ATO想要欠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,一般要经过以下的6个步骤
- 债主向欠债公司追讨欠款
- 债主找律师给欠债公司写信催债
- 债主的律师向法院递交 Statement of Claim, 起诉欠债公司,拿到判决
- 债主根据法庭判决,向欠债公司发出Statutory Demand
- 欠债公司若在21天内不还欠款,债主的律师向法庭递交Winding Up Application
- 法庭排期听审之后,如果欠债公司真的资不抵债,法官会判定公司正式进入清算程序
我们给大家最大的建议就是,遇到债务问题的时候,不要逃避,积极面对,尽早找到解决方案,才是比较明智的做法。
被ATO清算的下场,比自己主动清算公司的后果要严重得多,因为越是个人资产富有的人,可以失去的财产就越多,越应该考虑如何提前部署,近最大努力来保护自己。
下面我们举个列子来说明:
案例:
公司概况:
某建筑公司,欠了ATO 50万,跟ATO做了分期付款的协定,但是没有按期付款,还欠员工20万,欠25万的供货商,董事给某些供货商还提供了个人担保。
公司有如下财产:
- 公司账户里有5万
- 公司有应收款20万
- 公司有一辆价值10万的车
- 公司有机器设备价值20万元
主动清算的情况:
董事主动跟会计讨论公司的现况,决定这个公司连年亏损,已经没有赚钱的潜力,再经营下去也就是浪费时间,金钱和精力,不如处理一下公司的财产,从容的让公司进入清算程序。
公司努力把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尽快收回,把车还有公司的机器设备按照市价卖给了第三方,在公司兑现了大部分的资产后,用这些钱付了员工的欠款和一些会影响到董事个人的欠款,在安排妥善之后,从容的选择了自己任命的清算师,让公司进入了清算流程。
被动清算的情况:
ATO 长期收不到应收的分期付款,董事对追债通知也置之不理,ATO 走法律程序, 公司最终被ATO清算。
清算师的第一职责就是保护和变卖公司的财产,清算师上任后会冻结公司的资产包括银行账户里的5万存款,找收债公司来追那 20 万的应收账款,找Auctioneers 来拉走公司价值 10万 的车和 20万 的机器设备,到网上拍卖。
除了兑现公司财产,另外一个常见的清算师的职责就是追溯董事的 Insolvent Trading Claim. 这个Insolvent Trading Claim 是由公司法的第588G 条规定的,董事不可以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继续经营,否则,之后欠下的债务要由董事个人负责。
由于追究这个claim 的 风险很大,花费也很大,一般董事自己任命的清算师不会冒这么大的风险,往这个出力很大可能不会讨好的方向走,除非有债主愿意额外付款给清算师来做这个, 但是如果是债主任命的清算师(像是ATO 任命的清算师),那就不一样了, 这个就是他们比较常用的手段, 一般清算师是先找个律师来对董事做个 Public Examination,这个上庭提供证据的过程也最让董事头痛的事,通过Public examination,找到一些对清算师起诉董事的Insolvent trading claim 的证据,然后才最后开始起诉董事的 Insolvent Trading Claim。可见,这个也是为什么自己任命清算师可以在1年左右就能结束这个Case,而被债主任命的清算流程可能会持续个4-5 年也不奇怪了的原因啦。
如果证据被法庭认可,清算师可以证明这个公司在资不抵债后欠下债务有50万,公司的董事有一套价值150万的房子,法庭就会下Order 让董事个人来偿还这50万的Insolvent trading claim。
对比这个主动清算和被迫清算的后果,如果公司在面对ATO的追债时,没有逃避,而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应对方式,公司和董事就不会损失如此惨重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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