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 5 月 小生意重组的系列七—SBR债务上限的1百万澳币如何定义?
大家好,我是“嘉彦明道”,澳洲首家华人清算公司的创始人李彦,专门帮助在澳洲的华人处理债务与纠纷的问题。
我们继续我们的小生意重组的系列七,这篇我们深入解释一下2个大家经常问到的问题
第一: SBR债务上限的1百万澳币如何定义?
当公司考虑进行SBR(Small Business Restructuring)时,一个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债务不能超过1百万澳币的上限,因为这个千载难逢的重组的机会是政府只为小生意准备的, 这个上限指的是公司所有无担保债权人(Unsecured Creditors)的债务总额,包括公司欠关联方的款项,但是不包括公司欠员工的Leave 之类的那些 Entitlement, 也不包括公司欠员工的养老金,因为如果有欠员工的养老金的话, 是必须在递交重组提议之前,全额付清的,了解并监控这个上限至关重要,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否符合SBR的资格条件。
如果在首次咨询时,公司的债务已经接近1百万澳币的上限,那就需要格外小心了。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,公司的债务很可能会继续增加。不仅仅是ATO(澳大利亚税务局)的债务会因为罚款和利息而不断增长,其他债务如房租等也会不断累积。
所以,如果有意向进行小生意重组的公司,最好不要等到债务快要达到上限时才开始行动。拖延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满足采用SBR的条件,从而错过这个难得的债务重组的机会。
第二个我经常被问道的问题是: 两家公司能否同时做SBR?
一个董事有2家公司,都欠债,可以两家公司都做小生意重组吗?
这里我们就来深挖一下另一个做小生意重组的前提,如果两家公司- 公司A 和公司 B的董事是同一个人,如果公司A 做了SBR, 在2个公司都不换董事的前提下,公司B在7年内是不可以做SBR 的。
换个情景,如果这个董事辞去公司A的董事的位置,公司B 做了 SBR, 如果需要,公司A可以在这个董事辞职12个月后,启动小生意重组SBR,总之,政府觉得这张免死金牌,每个董事只能用一次,不能是个公司都能用,要不政府就亏大了。
当然,也有例外情况哦!那就是如果这2个公司是关联公司,包括
这两个公司是母公司、子公司以及母公司的另一个子公司的关系的话,在A公司做了小生意重组之内的20个工作日内启动了B公司的SBR 也是法律允许的。
看来,想要两家公司同时做SBR,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呢!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避免违规操作。
总之,对于SBR的操作,我们需要了解其中的规定和限制,才能更好地进行操作。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帮助到大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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