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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董事罚款通知” 须知 ( Director Penalty Notice)-DPN? - Cross Roads Insolvency
澳洲公司未付房租,公司清算是否可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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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董事罚款通知” 须知 ( Director Penalty Notice)-DPN?

李彦

“董事罚款通知” 须知 ( Director Penalty Notice)-DPN?

大家好,我是“嘉彦明道”,澳洲首家华人清算公司的创始人李彦,专门帮助在澳洲的华人处理债务与纠纷的问题。

DPN是ATO发给董事个人的法律文件能将公司所欠员工的应交税 ( PAYG), 养老金 (Superannuation)和 GST 强加于公司董事个人的身上.

在某些情况下,董事选择让公司在21 天内做 【清算破产】, 【自愿托管】 或 【小生意重组】 , 或许能避免个人对公司所欠税款的责任。

这个就看公司有没有在ATO规定的期限之前递交Business Activity Statement ( BAS) 和 养老金Superannuation Contribution Statement(SCS).

这个递交的期限对于BAS 来说是不能超过规定的递交时间的3个月,而对于养老金SCS来说,就是必须在规定的递交日期前递交,不像 BAS 有这3个月的缓冲期。

举个例子让大家更好理解

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 (一月份到三月份)的BAS 和养老金 SCS,按照正常规定是应该在4月28号前递交,公司没有钱交税,董事在8月28号收到了DPN。

如果公司在4月28 号前递交了养老金 SCS, 7月28 号之前递交了BAS,即使没有付应缴的欠款,只要董事在收到DPN后,让公司在21天内进入了任何一种DPN列出的清算流程,董事就不需要来承担DPN罚款了,相反,如果公司没有在4月28 号前递交了养老金 SCS, 7月28 号之前递交了BAS,即使董事让公司在收到DPN后的21天内进入了DPN上列出的一类清算流程,也无法再保护自己,董事也还是要个人负责DPN上的罚款的。

建议:

总结来说,为了保护董事个人,不被公司的债务拖累,即使公司没钱付税款和养老金,该递交的表也是一定要按时递交上去的,最起码这样不会把债务过度到自己身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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